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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三力邦(福建)工贸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建新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2026-04-03

关于对三力邦(福建)工贸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建新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三力邦(福建)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501040622713839)

我局于 2026年3月23日对你公司作出《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建新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榕仓税建新通〔2026〕520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建新税务分局

2026年4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建新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仓税建新通〔2026〕520号

三力邦(福建)工贸有限公司 : 913501040622713839

事由: 你单位存在部分出口货物不适用出口退(免) 税政策的情形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 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第五条

通知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

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第五条第九项规定:“出口企业,主管税 务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 号文件第七 条第(一)项第 4 目和第 5 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

通知你单位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 10 日内申报并补缴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所涉及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具体涉及货物如下:向泉州浩盾服饰制造有限公司购入货物(价税合计金额 138.41 万,发票份数 13 份)。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建新税务分局

2026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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